10日上午
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
党组书记、院长闫小龙
做客长江日报
“周二之约”直播间
就各类侵权纠纷
为网友答疑解惑
直播现场。通讯员李金星 摄
直播中
闫小龙院长以案释法
讲解了如何化解生活中
常见的侵权纠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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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2岁的周女士居住在洪山区某小区。去年底,她从家中乘电梯到地下车库倒垃圾时,因垃圾桶前有未及时清理的油污,不慎摔倒,被家人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4天仍未痊愈。
周女士认为,自己摔倒是由于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,地下车库灯光昏暗,破裂的垃圾桶未及时更换,桶内油污渗出且未及时清理,也未竖立警示牌,所以要求物业公司对自己摔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。小区物业公司认为,自己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者,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,但该义务并不是无条件和无前提的,管理者只可能在合理限度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。
物业公司聘请有专业的保洁公司,安排专人每天定时定点为各区域提供清扫保洁服务,并在停车场多个出入口区域张贴了“路面湿滑、小心摔跤”的提示牌。地下停车场配有专业工程部门负责设备维护管理,灯光照明均符合正常使用标准,不存在周女士所说的地下车库昏暗及破裂的垃圾桶未及时更换、地面油污未及时清理等情形。周女士作为成年人,无论是什么原因摔倒受伤,是自身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,或其不当行为所致,应自行承担摔伤的全部责任。
今年5月,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洪山区法院。法院审理认为,原告摔倒的地点是地下车库,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场地,物业公司应在加强巡查、及时更换设备、做好清洁、排除安全隐患等方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。但被告不能证明其在周女士摔伤时尽到了上述这些义务,对周女士摔伤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,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